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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表决通过村镇供水条例 违规建设最高可罚十万元

来源:律法律所  时间:2016-12-02

近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举行新闻发布会。据悉,《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将于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涉及法规适用范围、村镇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供水用水机制等多方面,并在第四章中对水源水质的标准及水质检测、监督机制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这对于促进村镇供水安全,让广大群众喝上安全卫生的水,具有重要意义。
  明析权责完善供水管理机制
  为了加强管理,《条例》规定由产权所有人确定运行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机制。考虑到重庆市村镇供水工程国有资产规模较大,《条例》要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监管。
  针对村镇供水与城市供水交叉,难以按地域划分的问题,《条例》对其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而对于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农村范围内的供水、用水则适用《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条例》同时对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且不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经营性的供水工程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格水质标准护航饮水安全
  多水源、高水质才能确保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对此,《条例》从确保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上“狠”下功夫。《条例》规定新建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而对于已建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未达到标准的,限期达到标准;就连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也要求要逐步达到标准。
  同时还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村镇供水水质定期检测、水质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在水源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多水源、多水厂联网供水,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村镇供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定期开展村镇供水水源安全评估,制定落实村镇供水水源保护和整治措施,确保水源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为了规范村镇供水用水秩序,《条例》规定供水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行为规范。《条例》还规定了村镇供水的计量方式和计价原则,对用水户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表计量。
  明确公益性质落实政府政策
  《条例》明确了村镇供水是公益性基础设施。不仅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将村镇供水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且要求将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此外还规定卫生和水利部门水质检测机构要按照计划开展的水质检测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费用。
  从2014年的调研论证到今年的审议表决,历时3年的《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最终获得通过。该《条例》填补了我市村镇供水的法规空白,是全市城乡供水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条例》施行后,重庆市村镇供水管理将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