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首次向滑雪场发出司法建议
来源:律法律所 时间:2017-02-08
近日,河北崇礼连发两起滑雪死亡事件,一名10岁男孩和一名女研究生滑雪伤重身亡,滑雪场安全问题引起公众关注。 昨天上午,北京二中院对滑雪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通报。法院发现在这类案件中,受伤者超九成是初学滑雪者,且大部分是80后、90后,七成以上造成伤残。此外,法院也首次向一滑雪场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安装监控、设立专业医护。
伤者多为初学者 伤害程度普遍偏重
16岁的小丽因滑雪意外身亡。她父母诉称,2016年2月16日,小丽在密云一家滑雪场滑雪,在初级的大“S”形雪道向下滑的过程中,小丽摔倒后撞到了位于滚落线中央的撑网立柱上受伤,送医后抢救无效身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丽是未成年人,滑雪场应当履行比成年人更为审慎和完全的警示、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小丽重伤后滑雪场没有派人跟随,没有尽到完全的救治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滑雪场担主责,赔偿原告66万余元。
据二中院法官介绍,在因滑雪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伤者多为初学者,占到了九成以上。他们从事滑雪的时间往往不超过一两年,大部分在没有接受专业指导或训练的情况下径行进入中高级雪道,导致他们受伤或撞伤他人的概率更大。在这类案件中,受害群体年龄偏低,伤亡者多为80、90后年轻人。据法官统计,在相关诉讼中,这个年龄段的受害人群在全体涉诉人群中占九成以上。
此外,这类案件伤害程度普遍偏重。七成以上受伤人员成伤残,除足部、腿部、臂部关节错位或骨折外,严重的甚至有造成头部骨折,还有面部及齿冠严重受伤的。
滑雪致伤原因多样
安全设施存缺陷
二中院法官发现,滑雪导致人身伤害的原因有多方面,跟滑雪者本人、滑雪场经营管理者都有关系。
在一些案件中,有的初学者在没有适当练习或做准备活动的情况下就开始滑雪;有的虽有几年滑雪经验,但盲目自信,选择在与能力不相匹配的雪道上滑雪,导致其在出现意外状况时没有能力及时躲避危险,在落地时未能采取有效自我保护措施。此外,还有资深滑雪人士不佩戴护具,追求刺激,对于自身和他人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结果造成自身或他人意外伤害。
一些滑雪场内安全保障设施存在缺陷,雪道路况及两侧安全护栏不符合要求,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未做好防护工作。雪质不合格、滑雪道结冰、坑洼不平等问题直接影响滑雪者人身安全;滑雪场警示和监管不到位,对滑雪者在雪道的选择、滑雪中的一些违规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未能组织安全巡察人员进行巡视,及时制止违规行为。“特别重要的是现场监控摄像设备设置不到位。有的滑雪场在极易出现危险的地段和位置缺乏监控设备,在设置夜间滑雪时缺乏有效监管,未能防范危险情况发生,也未能保证及时救助,出现伤害情况后发生责任争议且缺乏相关证据。”二中院法官表示。
此外,滑雪导致人身伤害跟救助不及时、救护方式不当也有关系。事故发生后,滑雪场一方往往会因工作人员不够专业、滑雪场地各点距离较远、上下山坡设备缺失等未能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且缺乏药品配备,在等待医护人员到来和运输伤员过程中亦可能造成二次伤害,进一步加重伤害后果。同时,滑雪者不了解救护基本常识,受伤后不会自救,而雪场一般面积较大,伤者也难以得到及时救援。
法院发司法建议
安装监控录像设备
针对案件审理中滑雪场反映出来的问题,昨天上午,二中院向一家滑雪场的经营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据了解,法院向滑雪场发司法建议尚属首次。
据二中院民六庭法官刘洋介绍,在审理一起案件时,法院发现滑雪场存在问题,因此选择发出司法建议。司法建议指出,滑雪场内存在危险因素的区域缺乏监控,难以发现意外发生。滑雪场虽有救援人员,但在应对方面缺乏快速有效的救援保护机制。
二中院建议滑雪场应对未佩戴护具的滑雪者给予必要的警示指导,对未正常使用雪具的人士及时给予提醒,并安排足够的专业人士在场内巡视。在滑雪场内适当位置安装监控录像设备,特别是对于滑行难度较高和发生意外风险较高的区域,应当着重加强安全监控,并保存相关资料。设立专门的救护室或救护部门,由具有专业医护救援知识的人员在场备援,并配备必要的药品,保护救助滑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