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律法律师事务所李志律师办理的王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缓刑
王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元市公安局予以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期间王某委托李志律师辩护。李志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承办起诉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检察院采纳意见,同年12月11日对王某取保候审。
李志律师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向利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李志律师辩护意见:1、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社会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在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请求适用缓刑。
利州区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王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