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律法律师事务所李志律师办理的陈某犯诈骗罪被判处缓刑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通过何某介绍,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找到被害人严某某借钱,并将自己从广元市某某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一辆车牌为川H70XXX的日产天籁汽车谎称自己表姐的车,以此车为抵押,向严某某借得现金64000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该陈将所得现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挥霍后逃逸。认为陈某触犯了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辩护意见:1、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2、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请求适用缓刑。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